灭火器年检

一、灭火器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灭火器年检的时间:   

(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 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 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的内容:  

(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 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 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 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去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一下简称维修单位)检 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年检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 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 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 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 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 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 录。   


三、灭火器年检范围   

    灭火器年检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 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 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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